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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宣传月|以案释法:警惕诈骗陷阱,远离非法集资

2023-06-25 字体:

非法集资宣传月|以案释法:警惕诈骗陷阱,远离非法集资


2023年6月是全国第11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赤坎检察选取了一起集资诈骗案件

以案释法

快来学习防范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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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蒋某某虚构湛江某某有限公司的短期投资平台,通过微信分别向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推荐“短期投资项目”,承诺有4分至6分不等的高利息,并以保本高息为由诱骗三名被害人将资金交给其投资。同时,蒋某某让被害人向亲戚朋友宣传、介绍该“短期投资项目”保本盈利模式,吸引亲戚朋友投资。前期蒋某某按约定返还高息及本金,使被害人相信该投资平台的存在及经营能力,进而加大投资。后期因无偿还能力,蒋某某将投资款用于填补偿还前投资款,继续诱骗被害人投资。直至无能力继续返还钱款,蒋某某才向被害人坦白其虚构投资平台骗取投资款的事实。据统计,蒋某某以投资平台为由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085162.82元。


该案由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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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种特征。


上述案例中的蒋某某就是通过编造虚假项目和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参与集资,即名为投资,实则诈骗。该类案件不法分子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再将资金转移或者用于个人周转,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本息致案发,此时集资参与人已经遭受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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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检察官教你如何辨别真假投资。

01-核查相关信息。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企业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并要求集资人提供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批准出售金融产品或者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以确定企业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02-了解集资方式。

以“消费返利”“私募入股”“免费养老”等为幌子向公众集资,宣传“高额利息、机会难得、名额有限”的,一定要多留心眼!避免头脑发热,听取家人和朋友的意见再做是否投资决定。

03-比对投资回报。

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如果集资人承诺的回报率明显偏高,则极大可能是投资陷阱。

04-观察宣传手段。

非法集资行为多数具有隐蔽性,如案例中的蒋某某,通过微信向三名被害人推荐产品后,被害人再向亲戚朋友介绍,发展下线。该类非法集资行为背后的产品和项目通常表现为私下宣传操作,而不敢公开出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请理性理财,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防非法集资,守护钱袋子。

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 | 第一检察部

编辑 |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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