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了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邵某某与广东某公司、深圳某公司分包一体化项目消防工程。邵某某雇佣了杨某某、陈某某等几十名工人开展工程施工,一直施工到2020年6月9日,期间上述两家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将工程款87万多元足额支付给邵某某,邵某某拿到工程款后未足额向工人支付工资。
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到经开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邵某某拖欠工人的工资。经开区劳动监察大队向邵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邵某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久,邵某某被抓捕归案。经查实,邵某某在收到工程项目进度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于采购工程材料,邵某某拖欠杨某某、陈某某等十余名工人工资共计18余万元。
为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开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对邵某某讯问过程中,耐心细致对邵某某释法说理。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向工人们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取得了谅解,综合考量,经开区检察院对邵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部署,强化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严惩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宽严相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