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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冒用他人身份骗保,害人害己终获刑!

2025-08-04 字体:

【以案释法】冒用他人身份骗保,害人

害己终获刑!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系千家万户健康福祉。然而,一些人却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铤而走险,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最终不仅受到法律严惩,更损害了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今天,我们通过本院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带大家了解骗保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提醒广大群众:医保骗保不可为,骗保行为必严惩!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黄某某驾驶农用拖拉机与驾驶摩托车的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冯某某右小腿骨折。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冯某某的医疗费用。为了减轻负担,同年5月,黄某某利用其母亲周某某的身份信息,为冯某某办理住院手续,而冯某某在明知该行为涉嫌医保诈骗的情况下,并未予制止、反而配合隐瞒事实,最后二人成功通过医保报销了医疗费用共计12607.55元。事后,在意识到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后,冯某某主动向医疗保障局举报该违法行为,黄某某也退缴了全部骗保金额。

      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冯某某因主动举报、认罪悔罪,被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黄某某则被提起公诉,并以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黄某某与冯某某通过虚构住院人员身份、隐瞒真实伤情来源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待遇的行为,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本案中,冯某某的医疗费用本应由造成事故的黄某某承担,即使其本人参保医保,也不能通过医保报销此类费用。因此,即使冯某某有医保,也不能用于报销该次治疗费用。

检察官提醒

     医保基金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利而设立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其安全运行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骗保行为不仅违法,更损害全民利益。医保基金来源于每一位参保人缴费,骗保行为直接削弱基金支付能力,影响他人就医保障。若大家发现骗保线索,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骗保行为将面临法律严惩。根据骗保金额和情节,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骗保仍配合,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或他人伤害时就医,必须如实说明情况。隐瞒第三方责任骗取医保,即使未被发现,也可能在未来被追责。如本案中,冯某某虽非主动骗保者,但因知情且未制止,仍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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