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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责+公益诉讼”双管齐下,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网”

2026-01-22 字体:

“刑事追责+公益诉讼”双管齐下,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网”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承载体。近期,我院提起的张某、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该案办理全程贯穿“刑事追责+公益诉讼”检察协同联动,既精准惩治犯罪,又同步修复受损社会公共利益,为筑牢生态保护法治防线贡献检察力量。


案情回顾:“野味”非美味,获利变“获刑”


“有顾客来店里问有没有野味吃,店里搞点野味更能吸引人。”周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经营一家餐饮店,为提升经营效益,满足顾客食用野生鸟类的需求,2023年1月至11月期间,在明知餐饮店禁止加工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周某某从张某、周某等人处收购野生动物“青脚”小鸟(黑水鸡)和水鸭(绿翅鸭),并将收购来的野生鸟类授意全某某加工成菜品向顾客出售。张某、周某某等人被查获后,在现场共起获鸟类尸体54只,经鉴定,案涉鸟类系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检察亮剑:惩治犯罪与公益保护并重


案件办理阶段,我院公益诉讼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主动对接,同步介入,围绕案件关键事实与证据通力协作,并精准评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程度,后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扎实的证据链与深刻的庭审教育双重作用下,被告人张某、周某某等人当庭表示真诚认罪悔罪。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刑事指控及公益诉讼请求,以张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承担生态损失人民币2100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与张某共同承担生态损失人民币141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需在湛江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实现“一案办理,双重追责”。

办案检察官表示,“该案的办理与判决,既是对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依法严惩,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及时救济,更向社会传递了‘生态有价、违法必究’的鲜明导向。”下一步,我院将持续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深化“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办案机制,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与生态追偿力度,筑牢野生动物保护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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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湛江市全域全年禁猎,粘网、诱鸟器、捕兽夹等均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猎捕工具。


2、生态保护人人有责

主动摒弃吃野味的陋习,认识到每只野生动物都承载着特定生态功能,并与其周边的生态环境息息相关,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就是在破坏生态环境,最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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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黄利民

编辑:杜衍瑜

校对:余 潇、王贵丁

审核:莫 伟、董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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