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相处,信任为本;财务往来,应有边界。现实中,不少情侣因感情亲密,互知支付密码、共享账户信息,却因一方私自盗刷信用卡、转账微信/支付宝,触犯刑法、断送感情。我院办理了一起情侣盗刷案件,被告人小田盗刷其女友信用卡,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小田通过抖音APP认识被害人小红,随后两人确认了恋人关系。出于信任,小红将其支付宝账户、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告知小田。2024年5月份开始,小田在小红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登录小红的支付宝账户,盗刷该支付宝账户绑定的小红名下的银行信用卡,共计约5万余元,盗刷了小红支付宝花呗7千余元。小田将盗刷来的钱通过套现、提现方式拿去还自己的债务以及日常生活开销使用。2025年3月21日我院向赤坎区法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2025年04月17日,赤坎区法院判决小田犯盗窃罪,判处刑罚2年9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哪怕是好友、情侣,未经他人明确同意,私自窃取、使用他人支付账户、信用卡内资金,绝不是“家事”“小事”,而是触犯刑法的盗窃犯罪,法律不会因为双方关系亲密,就免除刑事责任;同时,在享受移动支付带来的高效与便捷时,也暗藏财产安全风险,务必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以及支付密码,高度警惕熟人作案、亲密作案的风险,一旦发现账户资金异动、不明扣款或盗刷痕迹,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冻结账户、立刻报警。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罚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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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欣芷
编辑:杜衍瑜
校对:黄菊群、王贵丁
审核:莫 伟、熊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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