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王某某因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受到行政处罚。2025年7月,王某某明知故犯,再次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某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再次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血液酒精含量已达80mg/100ml以上,具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
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湛江经开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常见的客车、轿车外,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也属于机动车。本案中王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也属于酒驾。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遵守交通规则,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文字:第一检察部 唐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