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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捕食“野味” 触碰法律红线!

2026-03-04 字体:

基本案情:

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了一宗非法狩猎案件。

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受“吃野味能滋补身体”的错误观念影响,为满足口腹之欲,购买了2只斑鸠作诱饵并制作捕鸟网架设在村郊林地,利用斑鸠的群居习性在一个星期内捕捉野生火斑鸠12只,案发时已食用5只。

经依法鉴定,被捕获的火斑鸠属于鸟纲、鸽形目、鸠鸽科,已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审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许某某提起公诉。

破除认知误区

营养层面:“野味”并无特殊滋补功效。火斑鸠、麻雀等野生鸟类的肉质,其蛋白质、氨基酸、矿物质等营养成分,与鸡、鸭、鸽等人工养殖的家禽无异,所谓“食补功效”无科学实验与权威研究佐证。

健康、安全层面:“野味”是多种病菌、寄生虫的“天然宿主”。野生动物在野外生存过程中,会接触各类病菌、病毒、寄生虫,且缺乏检疫流程,其体内常携带禽流感病毒、沙门氏菌、弓形虫、绦虫等有害生物。这些有害生物通过食用环节进入人体,极易引发食物中毒,甚至诱发烈性传染病,部分病菌、寄生虫可在人体内长期潜伏导致慢性疾病。

简言之,食用野生动物既无任何滋补价值,也无法实现“养生健体”的目的,反而会让食用者陷入健康与法律的双重风险。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摒弃“野味滋补”的错误观念,自觉抵制非法狩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主动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中来,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条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湛府规〔20234号)三、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环境)和生存条件,妨碍其活动。五、禁止使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弹弓、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扎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犬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六、违反有关规定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有权举报或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到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文字:第一检察部 吴小怡、黄奕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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