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土中生,有地斯有粮”,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种的是“保命粮”。全面实行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既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又是实现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2021年8月中旬,我院在履行“河湖长+检察长”职责中发现,李某山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月镇家寮村委会坡头仔村100.4亩基本农田建设牛蛙养殖场,且该牛蛙养殖场养殖产生的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通明河肖家西、吴西村河段。李某山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改变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国土生态安全,还对当地的河流水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在充分调查取证后,我院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城月镇人民政府等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以上部门联合执法,消除涉案地点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对涉案地的基本农田进行治理,恢复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
近日,我院开展公益诉讼整治现场“回头看”,发现该基本农田上的牛蛙养殖场已全部拆除,重新“穿上”绿新衣,焕发出新“活力”,整改现场焕然一新,检察建议取得实质性成效。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守护农村耕地红线和保障粮食安全底线专项监督行动走深走细走实,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基本农田“非粮化”,结合遂溪本地实际,打造“乡村振兴+公益诉讼”特色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