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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 | 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19期 民法典12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赤坎检察

2021-07-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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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19期

为民办实事 | 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19期 民法典12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赤坎检察

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志锋,欢迎收听《检察官说法》民法典普法特辑。今天来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罗彪元,彪元,您好!

罗彪元: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上一期节目我们学习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限度”的有关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了法律对于人格尊严的特别保护。其中有一项是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

罗彪元:好的。

主持人:首先,我们想了解一下,一个人去世了,从法律的角度看,他不再存在的时候,其人格权是否也应该不再存在?

罗彪元民事主体人格权延伸保护,是指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诞生前和消灭后的民法保护。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极其广泛,在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这种人格利益通过人格权而享有、维护、支配;当其还未诞生以及死亡以后,作为权利主体不存在,但由于其围绕人格权而存在的先期人格利益和延续人格利益客观地存在着,立法者不承认其为权利,但承认其为合法利益,并予以法律保护。从当代各国有关人格权保护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大都支持对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这也是当代人格权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主持人《民法典》是如何对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呢?

罗彪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有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对于民法典中的这一规定,我们在实践中该如何把握?

罗彪元: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死者享有人格利益,但不享有人格权。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不能从法理上赋予死者享有人格权,但是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仍然得到保护。二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请求权主体,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请求的理由,既可以基于其作为近亲属本身的人格利益受损,也可以基于死者本身的人格利益受损。三是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应当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权利主体提出请求,在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情形下,死者的其他近亲属才能依法提出请求。

主持人:听了讲解之后,我们也更清晰法律是如何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但是有一段时间,社会上一度出现以各种手段歪曲历史事实,诋毁、侮辱英雄人物和烈士的现象,尤其是网络上恶搞红色经典,恶意解构、丑化英雄烈士形象的事件,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这样肆意歪曲、亵渎英雄、诋毁烈士应如何处置?

罗彪元:英雄是国家的骨干支撑,是我们民族不可缺少的基因。肆意歪曲、亵渎英烈事迹和英烈精神,损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触碰了社会的底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英烈精神。过去一段时间内,刘胡兰、邱少云、董存瑞、黄继光、“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烈士形象被不同程度地解构、歪曲。这些负面事件不仅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也亵渎了英雄烈士身上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主持人:刚才我们也说到了网络上有部分人对我们一直熟知的英雄烈士形象进行不同程度的歪曲和亵渎,这些负面的事件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我们的确应该以法治方式向亵渎英烈的做法说不,那《民法典》是如何捍卫英雄烈士的荣光的?

罗彪元: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人格权的规范体系和侵害英烈名誉权的责任规范丰富了英烈名誉保护公益诉讼的实体法依据。总则编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加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并在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85条中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英烈条款”体现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是民法典对捍卫英雄烈士呼声的有力回应。2018年5月,江苏省淮安市发生曾某侮辱消防烈士的事件,检察机关积极履职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公民在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时必须注意合理使用规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主持人:英烈保护也是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内容,法律为何单独为英烈人格利益保护列了条文?

罗彪元:前者系后者的特殊规定,对于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侵害英烈权利、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提供了更为全面的实体法依据。目前,检察机关正在进一步探索开展英烈保护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司法裁判扶正祛邪,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旋律,能够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营造敬重英烈、崇尚英烈、捍卫英烈的法治环境。

主持人:刚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罗彪元向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都有哪些规定,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对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英雄烈士是国家崇高理想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中华民族的脊梁,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崇。今天的《检察官说法》就先聊到这里,我们下一期节目将继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讲解。再次感谢彪元,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罗彪元: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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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节目

播出时间


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每周一、三

傍晚17:45-18:00分首播


每周二、四

早晨08:45-09:00分重播


本节目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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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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