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冒充公检法人员或者谎称与公检法机关有密切往来行骗的案件并不少见。犯罪分子利用当事人家属“捞人心切”的心理,以能替他人办事、疏通关系等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这种行为不仅使被害人利益受损,更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以“在公检法有关系”为幌子实施诈骗的案件提起公诉,霞山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决该案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一、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某日,被害人梁某因有亲戚涉嫌犯罪被公安派出所抓获,便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李某,想为其亲戚办理取保候审。李某谎称其在公检法系统中认识人脉关系,可以将梁某涉嫌犯罪的亲戚从派出所取保候审出来,但需要30000元的费用。被害人梁某信以为真,当天便将20000元现金交给李某,此外,又以微信转账给第三人等方式代转给李某10000元。随后,李某又以买香烟送礼、请客吃饭等为由继续骗取被害人梁某的钱财,前后骗取钱财共计34400元。
二、检察官提醒
(一)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流程,遵照法定程序进行,不会以任何理由收取所谓的“好处费”,请勿相信“有关系”“给好处”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说法。凡是冒充有熟人可以帮忙打点、索要费用的都是骗子,请勿上当。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若不幸被骗,一定要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报警求助。
(二)摒弃“走后门”的心态
现实中不会“天降贵人”,大家要树立法治意识,一切法律案事件须走正规司法渠道解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有严格的纪律要求,任何不当干预、过问案件的,都要如实记录报告。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