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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顺手牵“门”?坚决起诉!

2023-11-10 字体:

【以案释法】顺手牵“门”?坚决起诉!

“我放在车内的5000元现金不见了,这些钱是我从银行里取出来打算发工资给工人的。”

“我放在车手扶箱处的800元人民币和后备箱的一箱白酒不见了......”

 几名被害人匆匆跑来遂溪县公安局报案,纷纷反映自己车里的财物不见了。遂溪县公安局立马行动,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据袁某某交代,因其退休金被妻子拿着,手头比较紧,想碰碰运气拉拉车门,拉开就偷。

 遂溪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定,袁某某为满足个人消费,在遂溪县多个乡镇通过多次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共盗窃十一起,盗窃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2700元。

 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汽车日益增多,盗窃车内财物的案件也不时发生。很多车主粗心大意,下车后忘记锁门窗,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此,遂检君特别提醒广大车主朋友,在离开车辆前一定要再三确认车门是否上锁,车窗是否关闭,避免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以免造成财物损失。同时,遂检君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否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获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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