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严厉打击盗窃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日,该院办理两起盗窃电动车案,两名嫌疑人均有多次盗窃前科。
案件1:2024年1月某天凌晨,犯罪嫌疑人黄某在经开区某发廊附近游荡,发现发廊门口停放着一辆未上锁的白色电动车,遂将该车辆盗走。为牟利和躲避侦查,黄某口头约定将该电动车以800元现金卖给他人,独自将车辆开至约定地点交货。被害人报警后,侦查机关将该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经开区检察院认为黄某涉嫌盗窃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且有多次盗窃前科,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2:2024年3月某天上午,犯罪嫌疑人叶某发现附近停放着一辆未拔钥匙的电动车,心生贪念将该车盗走,后以1050元的价格卖给霞山区某电动车专卖店员工。被害人报警后,侦查机关迅速展开调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叶某并追回了被盗车辆。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涉嫌盗窃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且有多次盗窃前科,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叶某作批准逮捕决定。
湛江经开区检察院能动履职,依法从严办理多起盗窃案件,强化法律威慑力,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和认罪认罚工作,并积极跟进案件的后续处理,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督促侦查机关对收购或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赃物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诉,起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个人财物的保管。驾乘电动车出门请做好防盗和上锁,尽量停靠在有监控摄像头或专人看管位置,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为犯罪分子开启“便捷通道”。若财物不慎被盗窃,应及时依法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反映情况,同时保留好电动车或其他物品的发票、购买记录,保修卡等凭证,配合侦查机关提供证据,以便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电动车,依法上牌。莫要贪图一时便宜随意购买来路不明的电动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