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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二)

2021-05-14 字体:

吴某某、黄某某、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吴某某是广州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系A公司股东,3人另系B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人在侦查阶段均被采取逮捕措施。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黄某某、廖某某经过密谋,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吴某某联系并指使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A公司虚开广州C贸易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获取不当利益用于A公司的日常运作以及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廖某某3个股东的利润分配。经鉴定,A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1张,涉及金额人民币1977万余元,税额人民币336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314万余元。案发后,吴某某作为A公司负责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黄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于2017年12月18日将黄某某、廖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将吴某某,均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在审查起诉阶段,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收到B公司员工的申请书,申请对吴某某等3人取保候审,以利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收到申请后,经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审核,并向该公司多名员工逐一核实,查明B公司确实存在因负责人被羁押,企业失治失控的状况。为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稳定公司员工的情绪,经综合评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已经逮捕的两名从犯黄某某、廖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之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黄某某、廖某某进行法制教育,一方面敦促其继续开展工作,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敦促其多方面筹集资金补缴税款,以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最终,黄某某、廖某某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经到B公司实地考察,目前该企业正常经营,员工普遍反映良好。

2018年6月1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吴某某、黄某某、廖某某3人,有自首、坦白、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越秀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指导意义

一是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二是办理民营企业案件要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尽可能挽回国家损失,又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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