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以“赊账”为名实施诈骗的诈骗案,被告人容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被告人容某在半个月内相继三次实施赊账购酒骗局。容某先向被害人邓某某订购两箱飞天茅台酒,并当场支付全款以取得邓某某信任。数天后容某再次向邓某某订购两箱飞天茅台酒,收货后谎称银行卡被冻结需晚点付款,但实际未支付,骗取邓某某两箱飞天茅台酒。后经人介绍,容某使用假名谎称新房入伙、亲戚摆酒需置办酒席,分别向曾某某、黄某某订购酒水,其采用提前支付少量订金、将收货地点定为高档小区门口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以风俗习惯为由要求三天后付款,骗取曾某某马爹利蓝带洋酒1箱,骗取黄某某茅台1935酒5箱。被骗酒水价值合计7.4万余元,均被容某用于转卖获利。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提高自身防骗意识,面对陌生客户大额赊账订单,即使是曾经交易过的或经人介绍的客户,对其赊账行为也需提高警惕,要核实对方的身份资质及信用状况,谨防诈骗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