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网络“隔空猥亵”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某(化名)通过社交软件结识某小学的小丽(化名)和小明(化名),林某多次和小丽、小明谈及性相关话题,诱骗小丽和小明发送裸照、视频,并向两人发送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和私密照片。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林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经开区检察院对林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使用诱骗、胁迫或其他方法要求未成年人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的违法犯罪行为。
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完全,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隔空猥亵”中,行为人正是利用了被害儿童对性知识欠缺这一点,虽未接触被害儿童的身体,但该行为无论是客观上还是实质上均体现出明显的寻求性刺激含义,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隔空猥亵”常见手段
1.伪装身份,情感哄骗:冒充同龄人、知心哥哥/姐姐或星探等身份,利用未成年人渴望理解和友谊的心理,降低被害人心理防线,通过“情感投资”建立信任后实施侵害。
2.小恩小惠,物质利诱:通过赠送游戏装备、零花钱或承诺给予其他“甜头”,诱导被害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
3.握柄要挟,由骗转逼:当被害人出现抗拒心理,不法分子便从利诱转为强迫,威胁将隐私内容公之于众或发给被害人的家人、朋友,以此迫使被害人继续配合。
“隔空猥亵”的预防指南
给未成年人的自护口诀:
不宜轻信:警惕陌生人的甜言蜜语和物质利诱,不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保护隐私:绝不向他人发送自身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视频,面对不合理、不恰当的要求,勇敢说“不”。
及时求助:遇到威胁或侵害及时告诉父母或老师,不因害怕或羞耻而沉默。
给家长及学校的守护建议:
加大关注引导:多加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社交活动,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用网和交友观念;关注未成年人的情绪和行为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沟通了解。
开展安全教育:积极开展网络安全及预防性侵害教育普法,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
保留证据意识: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信息等相关证据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文字:第一检察部 李苗、陈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