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近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江市司法局联合召开了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会议。
湛江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干警,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同志,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以及各县(市、区)检察院民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少梅通报了今年以来行政检察工作的情况。
会议印发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该方案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规范衔接工作流程、落实衔接工作责任、推动衔接工作常态化等四个方面对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进行了细化。
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方面。各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监督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或者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在规范衔接工作流程方面。检察机关办理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行政机关,三个月内告知办理过程或者结果,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在落实衔接工作责任方面。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和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①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不予配合的;③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在推动衔接工作常态化方面。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各方应明确专门的联络机构和具体联络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及案件移送、信息报送等工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专门联络机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门联络机构。
参会各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纷纷作了发言,一致认为切实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非常有必要,能够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合力和实效,共同研究如何破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难题,对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湛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辉在会议强调,全市检察机关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同时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聚焦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重点关注涉及民生保护的案件,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监督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