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核酸检测、暂停线下教学、暂停堂食、交通管制……湛江市本轮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孩子们的生活。为缓解青少年恐慌心理、稳定情绪,教育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并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我院海螺工作室特别推出《海螺云课堂》栏目,为广大青少年送上防疫知识、心理疏导、法治教育等精彩内容,做到“停课不停学”。
2020年2月11日14时许,业某某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网络贷款,经事先踩点,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冒充疫情登记人员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女)开门,闯入室内持刀对赵某某威胁并用胶带捆绑,劫得人民币2000元。3月4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
海螺姐姐提醒: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防控人员,或者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人员实施抢劫犯罪,造成群众恐慌,严重影响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此,检察机关依法予以严惩,坚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海螺姐姐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