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5月初,杨某某受一名湛江海鲜生意老板的聘请,到湛江海域驾驶拖网船。2018年5月13日,杨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驾驶一辆钢制渔船在禁渔区东经110°33′830″,北纬20°39′546″海域使用拖螺网具进行捕捞作业,当日被广东省渔政总队湛江支队执法人员查获,被查获贵妃螺约280市斤。经鉴定,杨某某驾驶的渔船属于禁用的渔具。
经审查,经开区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在审查起诉期间,经开区检察院刑检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委托广东渔政总队东海大队对杨某某造成的水生物资源损害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赔偿数额。在经开区检察院的协调下,本案赔偿权利人区农业事务管理局与杨某某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杨某某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24640元。经区法院审理,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禁渔期”、“禁渔区”、“禁用的工具、方法”。
“禁渔期”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2024年湛江禁渔期为5月1日中午12时至8月16日中午12时。
“禁渔区”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2024年湛江禁渔区划定为湛江市管辖的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范围内(含北部湾)
“禁用的工具”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
“禁用方法”包括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以及敲舫作业等。
【检察官温馨提醒】
1、公益有价,损害担责。小小的获利,可能承担巨额赔偿。
2、在禁渔区、禁渔期,一旦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数量、获利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3、湛江是一座美丽的滨海城市,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是每一位湛江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