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正是鱼虾销售旺季,个别人看着满塘的鱼虾就动起了歪心思。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对一起偷虾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吴某某在夜里巡查虾池时,发现有几个虾池池水浑浊,虾池里有冒泡的情形,他赶紧拿手电筒照了照,发现一名身穿黑色潜水衣的男子在池塘偷虾,吴某某等人马上报警,黑衣男子被当场抓获。经查明,外地男子冯某某(黑衣男子)伙同他人开车到湛江多次盗取斑节虾贩卖给他人,获利十余万元。案发后,冯某某的同伙邓某某、李某某逃亡外地,后被抓捕归案,邓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其伙同冯某某盗取斑节虾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开区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以上人员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财富要靠双手创造,脚踏实地最可靠。以非法手段不劳而获,只会误入歧途,悔恨终生。养殖业主们也要提高警惕,在生活中应时刻防范于未然,做好防护措施,保障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