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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莫名成了“背锅侠”?打错人乌龙变“牢笼”

2023-12-18 字体:

【案情回顾】

2022年某日晚上,梁某甲接到妹妹电话称,素来与妹妹有矛盾的前男友在妹妹工作单位附近持刀威胁。出于愤怒和担心,梁某甲叫上亲戚梁某乙、吴某某驱车前往将妹妹接送回家。

三人在妹妹工作单位门口等待时,梁某甲发现一路过的行人(被害人林某)身材、样貌、年龄等特征均与妹妹前男友相似,三人立即冲上前与该行人理论。不过,被害人林某并非他们要找的人。由于事发时为凌晨,路上人烟稀少,被害人林某见有三人冲向自己便立刻逃跑,梁某甲、梁某乙和吴某某以为此人是心虚逃跑便开始追逐并殴打林某,直到梁某甲发现认错人,三人才停止殴打行为。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梁某甲、梁某乙和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人到案后,辩解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教育引导,三人均认识到自己冲动的行为不可取,即便“打错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三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通过真诚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其有自首等量刑情节,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梁某甲、梁某乙和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释法】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轻伤以上的损伤程度;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便被告人辩解其没有伤害林某的故意,但被告人对他人存在伤害的实行行为和行为故意,即便认错人也实际造成了他人轻伤一级的结果,属于“对象错误”,需要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醒

为家人伸张正义,“护妹心切”可理解,但冲动伤人使不得。暴力手段不仅不能解决问题,打错人的乌龙还会使无辜的人变成“背锅侠”。需时刻谨记:有矛盾理应寻求合法合理方式解决,切莫冲动否则可能“有理变没理”。解决矛盾时要避免被气愤的情绪控制大脑、失去理智。使用暴力不仅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还要为自己的冲动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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