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麻检动态 >>检务动态

强化行刑反向衔接 筑牢瓶装燃气安全防线

2026-09-11 字体: 大 中 小



瓶装燃气凭借灵活便捷的供气优势,成为不少居民的日常用气选择,但同时具有易燃易爆的高危属性。部分不法人员无视安全底线,在居民区民房内无证储存、经营瓶装燃气,将生活居所变为“隐形炸弹”,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针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作用,破解“不刑不罚”监管漏洞,实现刑事从宽、行政追责、源头治理闭环,全力守护群众“灶台安全”。










【案情回顾】

民居私藏大量气瓶,暗藏安全隐患


陈某、孙某二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自家民房开设瓶装燃气非法经营点,违规为周边居民提供气瓶回收、代加气等经营性服务,从中非法牟利。

经公安机关现场查处,在陈某、孙某民居内分别查获大量满装燃气瓶,且多个气瓶已过期失效。两处非法经营、储存点位均处于人员密集的居民区,大量气瓶随意混放于室内居室及露天院落,未设置任何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全不具备燃气储存、经营的安全条件。

上述行为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陈某、孙某二人的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


【履职尽责】

刑事从宽不免责,反向衔接严追责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案件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陈某、孙某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任,刑事从宽绝不纵容违法。为杜绝“一放了之”“不刑不罚”的监管空白,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由刑事检察部门主动对接行政检察部门,完成案件线索内部流转与审查。

经全面核查,陈某、孙某无证经营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居民区储存大量燃气气瓶的行为,远超家庭合理用气范围,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相关规定。

据此,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移送违法线索,建议对二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督促主管部门以该案为切入点,开展辖区瓶装燃气经营、储存、使用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全面清理居民区非法储气、无证经营燃气等乱象,并常态化开展燃气安全普法宣传,切实提升辖区群众安全用气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工作成效】

检府联动聚合力,守住民生烟火安全



瓶装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是贴近群众生活的“民生大事”。麻章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做实做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补齐轻微刑事违法案件后续监管短板,实现刑事追责、行政处罚、行业整治、普法治理多维发力。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以检察监督助推行业规范,有效破解瓶装燃气领域监管难点、治理痛点,切实筑牢辖区燃气安全防护网,守护百姓烟火气中的平安底色。


【检察官温馨提醒】

规范用气守底线,安全常识记心间


瓶装燃气安全隐患隐蔽、风险极高,广大居民务必提高警惕,严守安全用气规范:

一、购气认准正规渠道




务必选择持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燃气供应站点购气,坚决抵制流动“黑气点”、无证代充点位,杜绝来源不明的燃气及气瓶。

二、规范存放杜绝隐患




严禁在卧室、地下室、密闭楼道等狭小密闭、不通风的空间存放气瓶,家庭储气量控制在合理自用范围,远离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杜绝过期气瓶使用




定期检查气瓶有效期及检验标识,过期、报废、破损气瓶严禁继续使用,统一交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回收处置。

四、完善设施保障通风




日常用气场所保持开窗通风,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家庭可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提前防范泄漏风险。

五、牢记处置四步法则




发现燃气泄漏立即关闭气瓶阀门、缓慢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开关任何电器设备、迅速撤离至室外安全区域拨打报警及燃气抢修电话。




                   footerJG.png                    

主办单位: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759-3582002    联系地址: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北35号

技术支持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粤ICP备17015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