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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无证运输卷烟,获刑!

2025-12-30 字体: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经朋友介绍加入运输来源不明香烟的团伙,自2024年5月开始“接单”,在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自身亦未办理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仍参与运输来源不明的卷烟,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97万余元。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提起公诉,经开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检察官说法】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施专卖管理,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无证生产、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属违法行为,不仅不是谋利正道,还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请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消费者应当从正规渠道购买香烟,理性消费,拒绝伪劣产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文字:第一检察部 柯则、陈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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