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检察机关,不少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检察官在法庭上指控犯罪的铿锵之声,又或者是在扫黑除恶中利刃出鞘的锋芒。但有多少人知道,在惩治犯罪、守护正义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有另一张温暖的面孔?正义并不止步于法庭上的惩恶扬善,它也会化作一缕暖阳,照进那些因案致贫的被害人以及家属的心里。这,就是司法救助——在以雷霆之势捍卫法治尊严的同时,也会春风化雨,传递检察温度,为因案致贫的被害人解忧纾困。
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并因此陷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救济性和辅助性经济救助措施。
2014年,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标注、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一系列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对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五类重点人群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2024年以来,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司法救助案件18件,共发放司法救助金29.1万元。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带大家来了解我们国家的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的原则、条件以及申请流程。根据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辅助性救助;二是公正救助;三是应救助尽救助;是属地救助。
而根据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以下是给予救助的情形: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当然,司法救助也并非对所有情况给予救助,以下几种情况,则无法得到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会在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救助以及救助金额的决定。
通过一系列的介绍,想必大家对司法救助的制度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司法救助案件与民事、刑事、行政这些诉讼案件不同。案件的办理与诉讼案件审理程序有明显区别,它只有一方当事人,没有被告或被告人,不用辩护或抗辩,采用的是调查审批制,与行政机关的社会救助措施类似。但是它又依附于诉讼案件,为了解决这些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生活困难问题而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