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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利用互联网介绍卖淫,涉案人员被公诉!

2025-08-04 字体:

近期,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了多起利用网络社交软件介绍卖淫系列案。

该系列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招揽卖淫人员,日常则通过发放招嫖小卡片和社交平台发布大量的擦边视频、图片和“交友”信息吸引嫖客,从而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并从中抽取嫖资获利。

经审查,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该系列案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社交软件伪装成“交友”“陪玩”,实则从事非法交易,破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抵制卖淫嫖娼行为,若发现身边有“涉黄”情形应及时举报或提供线索,共同维护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字:第一检察部 黄奕晴、吴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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