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一案在湛江经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为充分发挥“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的教育作用,强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本次庭审邀请水务、财政、税务系统共200余名公职人员参加庭审观摩,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霜屏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这是一堂直面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公堂”,也是一堂用“身边事”“身边案”教育“身边人”的法治警示教育公开“课堂”。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围绕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伙同他人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00万元;又利用其职权、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500万元的犯罪事实,全面客观地出示了全案证据,清晰展现了陈某某如何将“公权力”异化为“私利工具”的堕落轨迹,并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分析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深刻忏悔:“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做了违法违纪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对不起党的培养,连累了家人。”
为深化“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陈霜屏结合案件以案释法,她指出今天的庭审不仅是对被告人的审判,更是对水务和全体公职人员的集体警示。任何权力寻租,终将付出法律代价;任何“潜规则”,都敌不过“明规则”;任何侥幸心理,都是自欺欺人。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庭审取得良好的警示效果,通过此次“零距离”旁听庭审活动,对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职务犯罪有了更直观的了解,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威严和违法犯罪带来的惨痛代价。
下一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围绕监检衔接工作机制,依法用好职务犯罪公开庭审作为反腐败斗争的“惩治现场”,公职人员廉洁教育的“移动课堂”,推动公职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深化反腐败机制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质效,为反腐败工作大局持续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