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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拟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

2021-10-16 字体: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拟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

 

 

为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推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进一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4月13日上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两场拟作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参与听证。

1.薛某某、林某某盗窃案。

2020年10月6日3时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薛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在遂溪县遂城镇某网吧停车场处,在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电话指导下,将陈某某电动车盗窃走,三人将该车的电池拆下出卖获利。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356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2.陈某某、全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6年1月7日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附条件不起诉)以其经过遂溪县界炮镇某村时被人扔石头为由,遂纠集马某某、陈某某、全某某等人去寻找对方报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全某某等人持铁管到界炮镇某村打砸损坏被害人杨某某的住宅门窗、防盗网、摩托车等物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进行阐述。犯罪嫌疑人表示悔改,其法定代理人表示一定配合司法机关,尽好监护职责。听证员就听证事项发表了评议意见,均同意遂溪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的决定。

会后,承办检察官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谈心谈话,通过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目前的学习生活情况,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法律意识,早日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同时,检察官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进行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及沟通方式等方面的亲职教育,要求家长切实履行作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

此次召开听证会,既是对“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积极践行,又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和人文关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方针,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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