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湛江市科技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助力湛江打造特色型现代海洋城市,促进湛江海洋经济繁荣,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助推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促进海洋经济繁荣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海洋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湛江“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与海南相向而行”的历史使命。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湛江考察,对湛江发展海洋经济和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等作出重要指示。2024年2月,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湛江市科技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对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作出了部署。湛江是特色型现代海洋城市,是首批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和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海洋特色鲜明,具有海洋科技优势、海洋渔业优势、临港工业优势、文旅资源优势、红树林资源优势、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为代表的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优势、港口资源优势,在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海洋经济等方面前景无限。
——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海洋经济和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找准助推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促进海洋经济繁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为湛江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
二、准确把握助推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促进海洋经济繁荣的目标要求
——海洋新质生产力是由海洋技术革命性突破、海洋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海洋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全市检察机关要立足湛江海洋经济发展实际,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海洋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海洋资源整合为基础、以海洋产业发展为核心,保护、鼓励创新,协同推进海洋科技创新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以司法办案为中心,运用新思维新理念,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促进科技创新与海洋实体经济发展融合,助推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促进海洋经济繁荣。
三、快捕快诉破坏海洋经济发展和侵犯涉海知识产权犯罪,形成震慑效应
——快捕快诉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污染海洋环境、危害珍贵濒危海洋水生野生动物、海上走私等犯罪,常态化开展打击“砂霸”“渔霸”等涉黑涉恶犯罪,维护海上治安稳定。
——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犯罪,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等领域的假冒专利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
——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支持海洋科技创新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吸引海洋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入驻。
——立足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职能,加大海洋产品加工业品牌提升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以一体化建设为抓手,加大对湛江蚝、金鲳鱼、章红鱼、硇洲族大黄鱼、海洋地理标志、海洋产品制品、海洋中药和保健品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假冒湛江海洋名牌商标的违法犯罪,通过大数据赋能提升对恶意抢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法律监督质效,为湛江打造海洋知名品牌保驾护航。
四、加强对破坏海洋经济发展和侵犯涉海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及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维护公平正义
——充分发挥海洋、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用,常态化开展立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着力纠正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立而不侦、久侦不决、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
——深入开展破坏海洋经济发展和侵犯涉海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有效解决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合法,侦查质量不高,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
——深入开展对破坏海洋经济发展和侵犯涉海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审判监督,对事实认定错误、定性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裁判,依法通过刑事抗诉等方式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依法查办涉海洋经济发展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
五、加强对涉海洋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构建多元化民事行政监督格局
——加强对涉及海洋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军民技术纠纷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
——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多元化监督手段,强化涉海洋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加大办理涉海洋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虚假诉讼案件力度,依法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信用。
——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积极、稳妥、审慎开展对涉海洋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强化行政检察与涉海洋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加强行政执行监督,有效破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执行、不及时执行以及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六、深入推进海洋公益诉讼,强化海洋公共利益保护
——聚焦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海上养殖、工程建设安全等领域,紧盯违法排放污染物入海、非法占用海域滩涂、违法填海造地、水产品养殖加工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积极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护海洋生态安全。
——深入推进服务和保障湛江市建设“红树林之城”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发挥好红树林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站的作用,加大红树林司法保护力度,督促做好红树林营造修复工作,提高红树林保护和利用的社会参与度,助力发展红树林生态旅游、加快发展红树林生态经济、更好实现红树林碳汇价值。
——建立中华白海豚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站,携手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为中华白海豚的栖息、繁衍创造更优海洋生态环境,全力打造好中华白海豚这张湛江的新名片、新品牌。
——维护湛江海鲜美食食品安全,支持湛江海鲜美食产业研发创新,擦亮湛江“中国海鲜美食之都”城市名片。
——助推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抓好“水产强芯”工程,推动高价值鱼类规模化养殖;加强南海渔业大数据中心与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的对接,助推海洋科技创新发展。
七、准确把握涉案海洋科研人员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索贿受贿的界限。
——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之间的界限。
——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
——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
——批捕、起诉科技企业负责人和科研骨干人员,坚持层报审批制度。
——推动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给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让科技创新轻装上阵跑出加速度、高质量。
八、建立检察机关与海洋科技创新企业紧密联系的机制
——在海洋科技创新企业和实验室建立检察工作站,加强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司法需求,实行常态化联系帮扶。
——定期举办“检察长+董事长”座谈会,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推动解决产业升级低、成果转化低、海产品附加值低等突出问题,助力智慧渔业基地、深远海智慧养殖装备、雷州乌石油田群等重点项目建设。
九、加强海洋检察研究
——以办理的涉海洋案件为依托,强化调研总结,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源头性问题,形成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推动涉海问题治理,完善类案分析研判机制,专题分析办案中发现的盗采海砂、走私冻品等多发高发案件,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加强涉海问题源头治理。
——积极借助“外脑”,用好广东海洋大学-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海洋检察研究院、岭南师范学院-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江市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心的作用,集聚海洋领域优势科研力量,共同丰富海洋检察的理论和实践。
——加强与湛江蚝产业技术研究院、金鲳鱼研究院、章红鱼研究院和硇洲族大黄鱼研究院的联系,设立海洋检察研究联系点,强化对接合作,助推提高湛江海洋科技创新支持产业发展的整体实力。